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87号【点击查看详情】
2004年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实施最终,实施期限为五年。2009年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05号公告,应浙江巨化和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国内三氯甲烷产业提出的申请,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韩国的进口三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由于没有利害关系方申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商务部也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自2009年月30日起,终止实施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商务部对如果终止三氯甲烷反倾销措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税则委员会提出维持原反倾销措施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