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87号
2024-07-20 04:55:21 责编:小OO
文档


2004年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实施最终,实施期限为五年。 2009年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05号公告,应浙江巨化和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国内三氯甲烷产业提出的申请,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韩国的进口三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由于没有利害关系方申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商务部也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自2009年月30日起,终止实施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韩国的进口三氯甲烷的期终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被调查产品相同,即三氯甲烷,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3300,英文名称为Chloroform。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三氯甲烷反倾销措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税则委员会提出维持原反倾销措施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第五十条及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美国和韩国的进口三氯甲烷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美国和韩国的进口三氯甲烷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自200年月30日起,继续按照商务部2004年第7号公告、2005年第53号公告和2007年第53号公告,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韩国的进口三氯甲烷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四年。 三、征收的方法 自200年月3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美国和韩国的进口三氯甲烷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 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0年月30日起。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