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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5日,张三与李四、王五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张三向甲企业出资20万元,李四、王五负责共同经营管理甲企业。张三于2019年9月17日向李四转账支付出资款20万元,2020年1月5日,李四、王五向张三出具一份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张三20万元整。借款人:李四、王五,1年内还清。2021年3月16日,张三向李四与王五催款,要求偿还20万元出资款。李四与王五一直未偿还该出资款,张三遂于2021年7月13日以合伙合同纠纷为案由向起诉,诉讼请求为要求李四与王五返还其出资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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