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下的劳务承包【点击查看详情】
【案情】乙、丙合伙经营,甲作为技术工人,乙代丙与甲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现甲为劳务报酬起诉到,本人作为甲的代理人作如下分析。【分析】;一、乙与丙是否为合伙。代理认为是否合伙与本案不相关联,不是本案审理的重点,根据合伙法及以个人合伙相关法律规定,其基本法理就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而目前乙与丙所举证据并没有达到确信程度,最终没有能做到共同经营、共负盈亏,故代理认为乙与丙他们之间不是合伙,而乙的行为是合伙未果期间的代理行为。二、乙的代签行为是丙及其公司的代理行为。1、乙具有代理权。从被告丙的录音记录中可以分析得出乙与原告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得到丙的许可,这在被告该段录音所整理文字可以发现。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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