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合伙制下的劳务承包
2024-07-25 11:51:25 责编:小OO
文档

【案情】乙、丙合伙经营,甲作为技术工人,乙代丙与甲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现甲为劳务报酬起诉到,本人作为甲的代理人作如下分析:

【分析】

一、乙与丙是否为合伙。代理认为是否合伙与本案不相关联,不是本案审理的重点,根据合伙法及以个人合伙相关法律规定,其基本法理就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而目前乙与丙所举证据并没有达到确信程度,最终没有能做到共同经营、共负盈亏,故代理认为乙与丙他们之间不是合伙,而乙的行为是合伙未果期间的代理行为。

二、乙的代签行为是丙及其公司的代理行为。

1、乙具有代理权。从被告丙的录音记录中可以分析得出乙与原告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得到丙的许可,这在被告该段录音所整理文字可以发现。其中:

第11行丙提到“我叫你(乙)(与甲)签合同,签那个承包(合同),(合同内容)比如说按多少钱一只(计算报酬)、有(质量)问题他(甲)承担”,这说明乙得到了丙的委托授权与原告签订《承包合同》。

第14行乙提到“(你丙现在)说那话(就是现在你丙不认帐,就没意思了),当时这个合同要是你跟他签或者我们两个人都跟他签,(你现在)也不得这样的话出来了”,丙回复“对,(是我让你跟他签的)。还有一个,(如果)我跟他(签),就算我们三个人签,我不可能加一个保底工资----”,说明丙认可委托乙与原告签《承包合同》。第二页第2行乙提到“当时应该由你跟他签《承包合同》,(如果你现在不认帐的话)我(当时)就不应该跟他签《承包合同》,你(当时)不要(委托)我跟他签了 ”,丙回复“不是我要(亲自)跟他签,当时我依仗你负责”,这里再次说明乙得到丙的授权。

2、原告是善意与乙签订《承包合同》,原告有理由相信乙有代理权。仍然从丙的录音中可以发现乙与丙存在合伙事实,且乙得到了丙授权,当时谈合同时丙及其它人也陆续在场。而且一开始乙也在单位上班,事后丙也发了部分生活费,视为对《承包合同》的事实追认。

3、乙没有超越代理权。丙授权乙与原告签订《承包合同》是事实,对于具体授权应当作出不利于丙的分析,作为丙有以上授权意思表示,就应当知晓授权后的结果,后又因丙认可原告上班,故视为追认。而不能以丙的辩解,丙对自己有利的认为双方系承包,但丙又对自己不利的即不认可承包保底工资及违约责任,故这里对于授权的范围不可狭义地理解需丙的书面追认才算认可。本案应当认为丙及其公司同意接纳原告上班,就视为承包合同成立并实际履行,且合同的内容应当以乙与原告的签字的内容为准。

乙的签订在其应的权限范围内,应当得到尊重,其没有过失。根据丙提供的录音以及结合原告与其它单位的劳动合同,原告所主张的工资并没有超出适当的范围,之前的劳动合同系上几年度的合同,分别的原告不承担吃住费用工资为9500元/月、12500元/月。而原告与乙签订的合同含原告自行承担的食宿费,而且原告是被丙请过来的师傅,故约定16500元/月/人并不算高。

三、原告以撤销起诉的方式放弃对乙的主张是否影响本案的判决。代理认为依《民法典》第162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通过以上分析,乙的行为系代理行为,其结果应当由丙所属的公司承担。因为原告履行劳务成果归为公司所有并由公司对外履行买卖合同,其收益归到公司帐内。故对乙的权利主张放弃,并不能导致承担第一给付责任的被告公司不承担责任。

而丙与乙之间合伙与否,通过以上分析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假设两人真的合伙且被定性,原告对其共同合伙人的主张,应判决乙与丙承担连带责任。依法律合伙人之间约定不明依出资多少承担对外合伙责任,出资不明的按平均承担责任。原告对某一合伙人以撤诉方式放弃,对另一合伙人单独主张,并不影响的判决,对于合伙人之间如何承担可以在本案中不予理涉,由乙与丙以合伙纠纷为案件另行主张分担。

四、本案是否应考虚乙是《承包合同》的第一给付责任人或赔偿人。依据《民法典》171条第三款,乙行为若是被认定为超越代理权限,未被丙事后追认的,原告有权请求乙承担赔偿责任。代理人认为乙的行为是部分性的,其在职期间在授权范围内签订了《承包合同》,离职后丙仍继续与原告履行承包合同,但一直没有结算,故视为仍按原《承包合同》履行。本案丙系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各方主体履行后其结算都归入到公司处,公司享有一定权利,其应当承担一定义务,故公司应当为第一给付责任方。即使丙是合伙人,其作为第一责任人也不过分。

五、本案实际上也系劳动合同的扩张,不因双方签订劳务承包合同而否认劳动用工的大部分属性。原告作为劳动者,被告公司作为用工者,依劳动法作为用人单位或雇主应当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本案作为丙或被告公司应当签订劳务承包合同而不签订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乙得到丙的授权与原告签订承包合同,应当作出不利于几被告的分析,应当视为劳动合同成立并生效且实际履行。

六、综上,请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