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点击查看详情】
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林业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及出入自治区的森林植物、林产品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包括:乔木、灌木、木本花卉、干果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插条、接穗、砧木、种根等)以及木材、薪炭材、枝桠等。对可能附着检疫对象的包装铺垫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第三条自治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各级森检工作分别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或者相应机构(以下简称森检机构)负责执行。大兴安岭林管局管理其系统内的森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