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统计政务处分的对象不包括【点击查看详情】
一、统计行政处分的适用对象。《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二条规定了统计行政处分的适用对象: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是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三是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四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此外,法律、行规、决定和监察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