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适用标准【点击查看详情】
苏鉴协〔2017〕6号。2017年3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了《关于废止<微波和超短波通信设备辐射安全要求>等396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公告》(2017年第6号)。在其废止的国家标准中包括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在司法部、最高人民等主管部门出台明确意见之前,我省司法鉴定机构应按以下意见执行。(一)、自2017年3月23日起,我省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应适用最高人民、最高人民、、部、司法部于2016年4月18日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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