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之债的确定权是如何去样的【点击查看详情】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和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在多项标的中享有选择权,但受法律、约定或交易习惯。若债务人未在约定期限内作出选择,选择权将转移给对方。当事人行使选择权时需及时通知对方,一旦标的确定,不得变更,除非对方同意。若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除非是对方造成的。法律分析;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规定,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