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未分割是共同共有【点击查看详情】
[案情];廖甲父亲早年被廖乙和廖丙的父母亲廖丁夫妻收养为子,一家人曾共同生活居住于龙南县某社区的三间房屋内。前夕,廖甲父亲离开外迁他乡,廖丙也因参加工作离开。1952年土改时,廖甲父亲已死亡,上述共同居住过的三间房屋被确权给廖丁夫妻及廖乙三人共同共有,并颁发了房产所有证。嗣后,廖丁夫妻先后死亡。1993年对村民地籍公告进行登记,于同年7月10日签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将上述三间房屋确权给廖乙一人所有。2006年8月廖甲欲回祖居居住遭廖乙阻拦,遂诉之。[评析];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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