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转让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60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除了财税〔〕60号文件中清算股权所得税处理需要区分股息性质所得与股权转让所得之外,其他情形下发生的股权转让,应如何处理呢目前,涉及居民企业之间股权转让的规定有以下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