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婚姻状况证明【点击查看详情】
民政局婚姻状况证明的开具条件。1、当事人已经离婚或丧偶,原来的婚姻关系已经不存在。2、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3、申请人是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民政局婚姻状况证明的开具材料。1、当事人带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2、若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需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指当事人的直系亲属、监护人)带本人的身份证和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当事人的直系亲属、监护人的信息能够在户口簿中显示)。3、若当事人和本人的(直系亲属、监护人)都不能办理,可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声明书、申请书和委托书。受托人应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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