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婚姻状况证明的开具条件:
1、当事人已经离婚或丧偶,原来的婚姻关系已经不存在;
2、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
3、申请人是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民政局婚姻状况证明的开具材料:
1、当事人带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若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需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指当事人的直系亲属、监护人)带本人的身份证和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当事人的直系亲属、监护人的信息能够在户口簿中显示);
3、若当事人和本人的(直系亲属、监护人)都不能办理,可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声明书、申请书和委托书。受托人应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