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的涉税风险是【点击查看详情】
案例;一般纳税人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购买设备合同,虽然B公司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但其分公司C(以下简称C公司)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于是,B公司让C公司开具专用给A公司。如此处理,对三家公司来说,其实都存在涉税风险。虚开要受罚;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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