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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的涉税风险是
2024-03-06 01:44:52 责编:小OO
文档


案例

一般纳税人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购买设备合同,虽然B公司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但其分公司C(以下简称C公司)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于是,B公司让C公司开具专用给A公司。如此处理,对三家公司来说,其实都存在涉税风险。

虚开要受罚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C公司没有销售货物,却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属于虚开行为,而销售**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也属于虚开行为,两家公司都将因此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对A公司来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专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的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上面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如果C公司以B公司的名义开具专用,虽然A公司与B公司的交易是真实的,但税务机关会以A公司应该知道B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来证明A公司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从而定性为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即使不这样定性,税务机关对A公司取得的专用也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

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上述案例中,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由销售**公司开具。如果A公司需要开具专用,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的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开具专用。其中,该文件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专用的纳税人。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从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无论工业还是商业企业,税率均调整为3%,B公司申请税务机关代开依然按小规模纳税人3%的税率征收,但代开给一般纳税人的可以按3%进行抵扣。因为,只有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开具的才按17%的税率征税,取得方一般纳税人企业方可按17%抵扣进项税。所以,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是不同的,A公司要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及B公司的定价是否合算来决定是否在B公司购买设备,但不能以虚开,让三方受处罚作为代价来取得专用。 该内容由 麻侦贤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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