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房产纠纷不予受理【点击查看详情】
下列三类房地产纠纷案件不属于人民受理的范围,人民不予受理。(一)因落实而引起的房屋纠纷,应由各级主管部门解决。(二)因行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而引起的房产纠纷,一般不予受理。(三)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纠纷,一般不予受理。一、哪些房产纠纷可以向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人民可以受理下列房地产纠纷案件。(一)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和以土地为标的物的土地出让、转让、租赁、抵押等及侵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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