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管辖依据【点击查看详情】
1、移送管辖。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2、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人民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3、管辖权的转移。上级人民有权审理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批准。下级人民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审理。一、案件管辖权移送共同上级可以吗。是可以移送的,移送给上级人民之后,应当由上级人民进行审理,或者是进行指定管辖。
相关视频/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