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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管辖依据
2023-09-29 05:08:02 责编:小OO
文档


1、移送管辖。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

2、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人民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上级人民有权审理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批准。

下级人民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审理。

一、案件管辖权移送共同上级可以吗

是可以移送的,移送给上级人民之后,应当由上级人民进行审理,或者是进行指定管辖。

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转交给下级人民,或者由下级人民转交给上级人民。就管辖权转移的实质而言,是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和补充。

《民事诉讼法》第3规定:“上级人民有权审理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审理。下级人民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审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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