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借款案例分析【点击查看详情】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未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案情筒介 2004年5月18日,被告北京天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天亿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公主坟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申请贷款20万元,贷款期限2年,贷款年利率为5.814%,期满后由被告北京天亿公司还本付息。建设银行为了保证贷款的及时回收,要求北京天亿公司提供房地产作为抵押。北京天亿公司表示同意,并提出以价值30万余元的仓库用房作为贷款抵押。双方在签订了20万元的贷款合同之后,又签订了抵押合同。该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北京天亿公司对仓库用房享有权处分,若被告北京天亿公司到期不能偿还上述贷款本息时,原告建设银行可以将抵押物拍卖,并将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银行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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