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初始登记的概念及作用【点击查看详情】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了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的适用范围。房屋初始登记是指在不动产权属证书上进行的第一次不动产权利的登记,涉及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宅基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林地所有权、海域使用权等权利的初登记问题。法律分析;房屋初始登记又被称为首次登记,是在不动产权属证书上进行的第一次不动产权利的登记,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宅基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林地所有权,海域使用权等都存在着权利的初登记的问题。《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拓展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