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上诉状是什么【点击查看详情】
一、上诉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上诉人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犯罪之前科。此次犯罪系临时起意,一时糊涂。因此,上诉人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在量刑上应当酌定减轻处罚。二、从本案的基本事实可知,上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被损物品价值为5143元,上诉人赔偿了被害人12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三、常用量刑情节适用第21、22条规定:应依法从轻处罚。三、上诉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上诉人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机关侦查,本案开庭时上诉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四、上诉人在看守所期间积极配合改造,有悔罪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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