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对方不支付抚养费为由,剥夺对方对孩子探视权?【点击查看详情】
原告小七与被告张三于2010年6月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一女儿。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感情逐渐不和,2013年感情彻底破裂,此后双方分居,2015年6月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张三抚养,小七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并且每星期有1-2日探视权,周中可选一日见面,周末女儿可在小七家过一夜(不影响正常的学习,并提前一天约定),每次探视由小七自行负责接送回小七家。离婚后,双方都重新组建了家庭。张三再婚后,事业有成,家境殷实。但小七再婚后,生活水平下降,家境非常糟糕。因此,小七不再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同时,张三以小七不支付女儿的抚养费为由,拒绝小七来探视女儿。小七一纸诉状把张三起诉到,要求确认小七对女儿的探视权,并要求张三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