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部门能否重新查封已被人民查封的厂房?【点击查看详情】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市场监管部门不应对已经查封的厂房重新查封。查封是行政主体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目的而采取的相对人财产流通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适用查封措施,一般是通过对相对人的财物予以查实封存,以便作为证据或执行标的。具有三个特点:一是查封措施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二是采取查封措施的目的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三是查封对象可能是涉及违法行为的财物。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由于不转移物的占有,一般只是加贴封条,实践中会产生重复查封的情况。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是人民为债务人处分其财产而采用的一种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