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怎么办【点击查看详情】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属于人民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对于该法条的理解应当是,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的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通过行政复议解决争议,还是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争议。选择行政复议方式后,如果不服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可以就该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起诉;如果选择直接起诉的,则不再涉及复议问题。该条并未直接规定认可行政复议决定的,是否还能起诉原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虽然获得了行政救济,但是这种行政救济不应当影响其获得司法救济。毕竟这两种救济方式在执行力方面天差地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