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点击查看详情】
对于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实践中观点不一。我国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以法系的法律要件分类说为主,以英美法系的利益衡量说为辅。依法律要件分类说,不当得利成立的三个构成要件,均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但有观点认为站在衡量公平、正义等因素的基础上,应该由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打破证明责任分配一般规则的常规,使原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也即由被告就取得利益有法律上的原因承担举证责任。不当得利的原因一般有三种:有因给付型不当得利、无因给付型不当得利、非给付型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