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点击查看详情】
颁布单位: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所属层次: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文 件 号:京仲委字〖1990〗10号 适用范围:北京 颁布日期:1990-11-21 实施日期:1990-11-21 废止日期: 各区、县仲裁委员会: 现将《北京市劳动争议案件开庭审理暂行程序》发给你们,在执行中、各区、县仲裁委员会可以依照本程序制定自已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开庭程序。附件一: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开庭审理暂行程序 一、员宣布仲裁庭纪律 1.仲裁庭内要保持肃静,开庭时不准随便走动,不准喧哗、鼓掌、吵闹和进行其它妨碍仲裁的活动。2.非经仲裁庭许可,不得发言、提问。3.非经仲裁庭许可不得拍照、录音或录相。4.仲裁庭内禁止吸烟。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xxx担任员负责仲裁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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