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和普通丢失是否都需要登报说明【点击查看详情】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专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第二项规定,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纳税人对照查找被盗、丢失的专用,减轻各地税务机关相互之间传(寄)专用遗失通报的工作量,对发生被盗、丢失专用的纳税人,必须要求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