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专用和普通丢失是否都需要登报说明
2024-06-25 11:37:08 责编:小OO
文档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专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第二项规定,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纳税人对照查找被盗、丢失的专用,减轻各地税务机关相互之间传(寄)专用遗失通报的工作量,对发生被盗、丢失专用的纳税人,必须要求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三项规定,纳税人丢失专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的纳税人名称、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报社的“遗失声传(寄)中国**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

因此,专用丢失,必须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而普通丢失,在日常税务管理中,对开具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报刊或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即普通丢失,也可在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