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部门受理行政复议?【点击查看详情】
行政复议由下列部门受理。一、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复议的,由该部门的本级受理,也可以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受理。二、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复议的,有上一级主管部门受理。三、对地方各级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复议的,由上一级地方受理。对省、自治区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复议的的,由该派出机关受理。四、对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复议的的,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受理。对上述以外的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复议的,由下列机关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