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复议程序怎样规定的?【点击查看详情】
1.对各级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申请行政复议。2.对省、自治区派出机关(即地方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地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3.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既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申请终局裁决(即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但如果选择向申请裁决的,作出裁决后就不能向提起行政诉讼)。由工作部门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1.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本级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对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部门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