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各级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申请行政复议;2.对省、自治区派出机关(即地方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地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3.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既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申请终局裁决(即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但如果选择向申请裁决的,作出裁决后就不能向提起行政诉讼)。由工作部门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1.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本级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机关和机关(这些机关属垂直领导)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对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人民起诉,也可以向申请终局裁决。由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1.对县级以上地方派出机关(即地区行政公署、区公所、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得申请行政复议;2.对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地方申请行政复议。由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1.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地方工作部门或者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其他情况1.对两个以上行政部门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驶其职能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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