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位福利房买卖合同效力浅析【点击查看详情】
笔者近上半年曾参与办理过一宗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审理的单位福利房买卖合同诉讼纠纷,其中涉及对于案涉房屋即单位福利房的买卖合同效力问题的认定,经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类案分析,做出如下分析。»&#187。本文所述单位福利房,是指职工单位将公房以工资性货币分配方式出售给职工,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从而对购买的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的住房,其本质上属于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待遇。不同于小产权房等没有产权证书产权归属无法明确的房屋,其产权明确并具有相对应的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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