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复评的依据和范围【点击查看详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对于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如果不适宜公开招标,经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如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如果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相关视频/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