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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复评的依据和范围
2024-12-16 16:06:32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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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审查是行政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在本案中,投标人因不服招投标管理机关对重新评标结果的审核决定而提起诉讼,这是一个新类型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通过网络电子政务完成行政程序,引发了新的争议,这也是审理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对于这类招投标行政管理案件,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责和审核事项,明确实体审查的范围和标准。在具体技术指标的评判上,应当尊重评标机构的专业技术判断。同时,还应根据招投标管理的法定程序要求,对网络电子政务行政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对于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如果不适宜公开招标,经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如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如果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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