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已结案,保险公司以资料未齐未付款怎么办?【点击查看详情】
对违反本规定的索赔,《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五款规定了禁止的行为:“拒绝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或者保险金支付义务”;第13项规定了底线。《保险法》第162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该处罚适用于本条第5款或第13款,但有不同的理解。笔者认为,虽然第五条规定了“赔偿或支付保险金的合同义务”,而且这里的规定都是法定义务,文本表面上有所不同,但适用第五条更为恰当。然而,此处规定的法定义务是合同的自然义务。根据《保险法》第19条,保险人不得通过标准合同修改此类条款。底线条款是为新的非法行为类型设定的,非法索赔不属于这类行为。此外,由于两种处罚基于同一条款,处罚的类型和范围完全相同,不会发生实际错误,因此问题不大。拓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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