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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已结案,保险公司以资料未齐未付款怎么办?
2024-10-05 16:55:19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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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相关部门投诉,必要情况下可以报案处理。
对违反本规定的索赔,《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五款规定了禁止的行为:“拒绝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或者保险金支付义务”;第13项规定了底线。《保险法》第162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该处罚适用于本条第5款或第13款,但有不同的理解。笔者认为,虽然第五条规定了“赔偿或支付保险金的合同义务”,而且这里的规定都是法定义务,文本表面上有所不同,但适用第五条更为恰当。然而,此处规定的法定义务是合同的自然义务。根据《保险法》第19条,保险人不得通过标准合同修改此类条款。底线条款是为新的非法行为类型设定的,非法索赔不属于这类行为。此外,由于两种处罚基于同一条款,处罚的类型和范围完全相同,不会发生实际错误,因此问题不大。
拓展资料:
机动车辆保险,即汽车保险(简称汽车保险),是指对自然灾害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负责赔偿的一种商业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或“汽车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和第三方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保险。其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车辆的法人和个人;其保险对象主要是各种类型的汽车,但也有特殊车辆,如有轨电车、电瓶车和摩托车。
世界上最早的汽车保险出现在18年的美国。18年,美国旅行者保险公司为纽约布法罗的杜鲁门·马丁提供了第一份汽车保险。马丁非常担心他的车会被马撞到。美国只有4000多辆汽车,但马的数量已经达到2000万匹,马车仍然是主要的交通工具。100多年后,美国拥有2.2亿辆汽车,马的数量减少到200万匹。汽车保险在一个多世纪前被视为一种新奇事物,现在已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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