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四类对象【点击查看详情】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四类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扩展资料;《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是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令、中华人民共和事委员会第608号发布。于2011年10月29日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相关视频/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