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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四类对象
2024-10-24 00:18:38 责编:小OO
文档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四类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扩展资料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是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令、中华人民共和事委员会第608号发布。于2011年10月29日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总参谋部应当制定下达全国需由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计划。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国家机关管理的京外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达。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五条、安置地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七条、由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参考资料:中网-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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