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开庭和裁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点击查看详情】
1.仲裁庭的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2.回避制度:仲裁员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等情形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3.开庭通知与延期开庭:仲裁庭应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4.缺席裁决: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5.证据及举证责任: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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