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的刑罚标准是什么?【点击查看详情】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对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行为,情节严重者将受到刑罚,构成要件包括侵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等,犯罪主体为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主观方面要求故意不报或谎报安全事故。法律分析;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犯罪构成要件如下:(一)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本罪主要是针对这几年来一些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和对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弄虚作假,结果延误事故抢救,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的行为而设置的。(二)客观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