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轮岗制度【点击查看详情】
法律分析。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人民和、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二)地方、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另行规定。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四)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六)地方、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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