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责任纠纷怎么解决【点击查看详情】
诉前财产保全责任纠纷可以通过复议或者是诉讼的方式解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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