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跨省【点击查看详情】
法律主观。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登记如下: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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