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点击查看详情】
法律主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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