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释放条款的规定是什么?【点击查看详情】
根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处理。一是对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二是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直接向院移送起诉。三是在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明犯罪事实的,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继续侦查。四是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撤销案件。以上四种情况均需办案机关对刑事拘留予以解除。但在解除刑事拘留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1、应当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并在该文书中写明释放原因。2、对具有刑诉讼第1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除释放被拘留人外,还应撤销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