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与旧安全生产法的区别【点击查看详情】
新《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与旧《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的区别具体如下:1、新《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企业和主要负责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较原法大幅提高。新《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大幅度提高,除保留原法规的刑事责任之外,可处最高2000万的经济处罚;对发生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最高可处上一年收入80%的经济处罚。2、新《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对安全管理人员做出了更清晰准确的要求。明确了100人以上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对未按法规要求配备安全生产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直接处罚5万元人民币,最高可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直接罚款1-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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