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协定的法律地位【点击查看详情】
从目前大多数国家的规定来看,当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不一致时,国际税收协定处于优先执行的地位。我国是主张税收协定应优先于国内税法的国家。目前其他许多国家也主张国际税收协定不能干预缔约国制定、补充和修改国内税法,更不能国内税法作出比税收协定更加优惠的规定。如果国内税法的规定比税收协定更为优惠,则一般应遵照执行国内税法。国际税收协定在少数国家并不具有优先于国内税法的地位,例如美国。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不一致举例:按照我国的规定,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超过90日,其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就应向中国纳税。而中日协定有关条款规定,只有当日本国居民在一个日历年内连续或累计在我国居住超过183天,才可以征税。而中日协定规定,对这类所得征收的预提税税率不能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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