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1号【点击查看详情】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07年第5号 【发布日期】2007-06-05 【实施日期】2007-06-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标准砂出口管理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6月5日起,对标准砂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二、标准砂海关编码为250590000。三、标准砂生产企业到商务部驻福州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四、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对本公告的解释。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二○○七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