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第44号公告《加工贸易类商品目录》【点击查看详情】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07年第44号 【发布日期】2007-07-23 【实施日期】2007-08-23 经批准,现将加工贸易类商品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自2007年8月23日起。二、对开展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实行银行金台账 实转 管理,即企业开展类商品加工贸易,在合同备案时,须缴纳台账保证金。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加工成品出口并办理核销结案手续后,保证金及利息予以退还。企业按照海关管理类别缴纳台账保证金。A类和B类企业缴纳50%的保证金。C类企业缴纳按全部保税进口料件应缴进口和进口环节之和00%计征保证金。三、企业在申请加工贸易业务时,除对类商品在申请资料中予以标注外,还需申请类商品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