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点击查看详情】
第一条,为加强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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